(2015)屏执字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关于许某某申请执行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云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11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安x县人,个体户,住福建省安x县胡头镇郭埔村下厝**号。被执行人云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公司总经理。住所昭通市镇雄县乌峰路*号*楼。关于许某某申请执行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屏边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屏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许某某人民币31802元,现已执行318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现已支付申请人许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屏执字第1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