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玉秀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山打根实业(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366号原告王玉秀,女,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身份证号码:×××9505。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邹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慰昆,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余艳,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袁宝成,东莞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吕文祺、叶仲明。第三人山打根实业(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400084330。法定代表人严夏良。委托代理人傅志炜、祝传文,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玉秀因与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山打根实业(东莞)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林慰昆、余艳,东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吕文祺以及第三人山打根实业(东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志炜、祝志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玉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王玉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照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秀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燕飞代理审判员 李洪朝人民陪审员 谭雪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玉婷肖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