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宗秒与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秒,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王宗秒。被执行人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法定代表人钱定钧,该公司总经理。王宗秒与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1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王宗秒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工资等费用合计1322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因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王宗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王宗秒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工资等费用合计13224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83元,以上合计1341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13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