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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9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向海申请执行宋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921-1号申请执行人向海。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向海申请执行宋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丽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丽明限期履行,2015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宋丽明和申请执行人向海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利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海执行款5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向海自原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5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海以与被执行人宋丽明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向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