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丽明与周国宝、安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明。被执行人周国宝。被执行人安翠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明与被执行人周国宝、安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丽明与被执行人周国宝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