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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廖龙轮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廖龙轮。委托代理人蓝冠森,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负责人滕江,来宾市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靖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机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龙轮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龙轮以证据变化需要补充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龙轮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龙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廖龙轮负担。审 判 长  陆桂香审 判 员  零春俊人民陪审员  黄志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宏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