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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与马云章、李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马云章,李泽,李秋林,李邦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58号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住所地高港区白马镇金马大街93号。负责人储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春林,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云章。被告李泽。被告李秋林。被告李邦明。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爱春,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佳妮,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与被告马云章、李泽、李秋林、李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委托代��人丁春林,被告马云章、李泽、李秋林、李邦明委托代理人曹爱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诉称,2014年4月29日,被告马云章经被告李泽、李秋林、李邦明担保向原告借款550000元,还款日期2014年10月24日。借款到期,被告马云章未按约偿还本金和利息。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马云章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至给付之日止的约定利息;被告李泽、李秋林、李邦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连带承担律师费33596元。被告马云章、李泽、李秋林、李邦明共同辩称,借款及担保属实,但借款无力一次性偿还。逾期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部分不应支持。律师费偏高。请求法庭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与被告马云章、李泽、李秋林、李邦明签订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借款人为被告马云章,贷款人为原告,担保人为被告李泽、李秋林、李邦明。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用款申请和贷款人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利率、期限、金额、还款方式等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合同约定期限和最高本金余额内,贷款人发放借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2年;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至本息清偿为止。2014年4月29��,原告以借款借据方式向被告马云章发放借款550000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550000元,到期日期2014年10月24日,年利率11.2%。借款发放后,被告马云章、李泽、李秋林、李邦明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15年6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33596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律师费发票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马云章发放借款550000元,被告马云章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利息11.2‰,逾期上浮50%计收罚息,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马云章、李泽、李秋林、李邦明辩称利息过高,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泽、李秋林、李邦明作为合同约定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依法对上述被告马云章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33596元,符合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云章、李泽、李秋林、李邦明辩称律师代理费过高,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云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4年10月24日止,以年利率11.2%计算;自2014年10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年利率11.2%基础���上浮50%计算利息、逾期利息);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35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李泽、李秋林、李邦明对上述被告马云章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560元,减半收取为5280元,由被告马云章、李泽、李秋林、李邦明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6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20×××88���。代理审判员  夏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盼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