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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定西新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卢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新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卢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883号原告定西新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铁路招待所隔壁)。法定代表人康小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栋,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卢斌,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定西新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告卢斌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定西新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新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定西新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