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姚倪凤与毛大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倪凤,毛大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119号原告:姚倪凤。被告:毛大刚。原告姚倪凤为与被告毛大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姚倪凤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水泥63吨,作价19530元。本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嫌诈骗犯罪,且已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受理,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倪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