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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姚倪凤与毛大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倪凤,毛大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119号原告:姚倪凤。被告:毛大刚。原告姚倪凤为与被告毛大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姚倪凤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水泥63吨,作价19530元。本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嫌诈骗犯罪,且已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受理,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倪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