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诉被告王永亮、王淑娟、刘广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王永亮,王淑娟,刘广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张军,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亮,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娟,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广有,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王永亮、王淑娟、刘广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 强审 判 员 杜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太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