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陈春凤、汤敏与被申请人傅正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敏,陈春凤,傅正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申字第1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汤敏,男,1960年10月27日生。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春凤,女,1963年2月16日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傅正炎,男,1948年11月20日生。汤敏、陈春凤与傅正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溧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13日,汤敏、陈春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敏、陈春凤申请再审称,一、法院没有审理查明汤敏与傅正炎之间债务纠纷的事实与原由。傅正炎所诉94万元借款并没有实际支付的事实。其真正本金为30万元,其余均为高利所产生的利息。法院在客观上支持了高利贷的违法行为。二、汤敏所借傅正炎30万元是经过傅正炎同意转借给另一债务人王新用于还贷。此款是2005年6月30日在原××东庐信用社主任室,由汤敏、傅正炎及王新均在场的情况下办理。汤敏至多是一个担保责任,现在判决汤敏偿付本息于情不合。该案应当追加王新作为涉案被告参加诉讼。三、因该笔借款的实际债务人是王新,也是与傅正炎协商并经其同意将该笔款项转借给王新归还贷款的,故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由陈春凤承担此笔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现申请撤销或改判(2011)溧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傅正炎称,一、申请人申请再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一案,经溧水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溧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中院遂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1)宁民终字第3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案已于2012年2月2日终审。现申请人提出再审,早已超过申诉时效,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二、原审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便申请再审,也应当向作出判决、裁定的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汤敏、陈春凤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敏、陈春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明瑛审判员 胡建平审判员 戚魏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