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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许某某,女,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无职业。被告齐某某,男,44岁,汉族,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俊英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杨 君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