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庄桐广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桐广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2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桐广,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4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桐广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桐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庄桐广驾驶1辆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杨某芬途经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四联铺前施工工地时,因被施工方摆设在路面的竹竿路障阻挡去路,被告人庄桐广在搬开竹竿过程中碰到王某红,而与王某红、陈某湖、陈某杰等人发生纠纷并互相推搡。被告人庄桐广离开现场后手持1把猎枪返回现场追打陈某杰,并朝向陈某杰开了1枪,被告人庄桐广见没有击中陈某杰,就朝向工地挖掘机再次开了1枪。但因枪支卡壳而没有击发成功,庄桐广持枪退膛时现场遗留猎枪子弹1枚(已被提取)。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保安队员陈某鸿、陈某周闻讯赶到现场,庄桐广见状弃枪逃离现场,该猎枪被陈某鸿、陈某周缴获并带回村址。当天17时许,被告人庄桐广纠集张某贤(外号“阿卵”,在逃)及另外一男青年(身份未明,在逃)驾驶摩托车窜到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村址处滋事,当村干部试图抓获庄桐广、张某贤等人时,张某贤将保安人员陈某周手中原收缴的猎枪抢走逃离现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供了现场及查获物品的照片、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文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破案经过、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庄桐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庄桐广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庄桐广辩解其没有回到现场及开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庄桐广驾驶1辆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杨某芬途径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四联铺前施工工地时,被施工方摆设在路面的路障阻挡去路,庄桐广在搬开路障过程中碰到王某红,而与王某红、陈某湖、陈某杰等人发生纠纷并互相推搡。庄桐广离开现场后,持1把猎枪返回现场追打陈某杰,并朝向陈某杰开了1枪,见没有击中陈某杰,又朝向工地的挖掘机开了1枪,因枪支卡壳没有击发成功,庄桐广退膛时现场遗留猎枪子弹1枚(已被提取)。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保安队员陈某鸿、陈某周闻讯赶到现场,庄桐广见状弃枪逃离现场,该猎枪被陈某鸿、陈某周缴获并带回村址。当天17时许,庄桐广纠集张某贤(外号“阿卵”,另案处理)及另一男青年(身份未明,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村址处滋事,当村干部试图抓获庄桐广、张某贤等人时,张某贤将陈某周手中原收缴的猎枪抢走并逃离现场。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庄桐广辨认的作案现场及遗留现场的猎枪子弹照片。2、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6日17时17分,普宁市公安局燎原派出所接陈某湖报称,因其在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四联铺前工地施工而摆设的路障阻挡了一男子“阿腊”的去路,双方发生纠纷。“阿腊”离开现场后,持1把猎枪返回现场追打陈亚杰并开了枪,现场遗留猎枪子弹1枚。2015年2月11日,庄桐广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证明:公安机关提取、扣押到红色塑料外壳的“大猎”子弹1枚。4、枪支、弹药鉴定书,证明:经鉴定,公安机关提取的猎枪子弹具有子弹性能。5、、证人杨某芬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她乘坐庄桐广的摩托车途经光南村,被在建房屋的1根杉木挡住去路,庄桐广下车去搬杉木时可能碰到一妇女而发生争执并被对方殴打。6、证人陈某全、王某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明:2014年12月16日16时40分左右,他们在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四联铺前工地施工,一男子因掀开挡路的杉木砸到王某红后双方发生争吵,该男子离开十多分钟后拿1把枪回到现场追赶一名工地工人并开枪,后又对准挖土的勾机开枪,但枪没打响,这时二名村保安员来到工地并按住该男子,该男子趁机逃脱,枪被保安员收缴。陈、王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持枪男子庄桐广。7、证人王某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6日17时左右,他在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四联铺前工地施工,一男子因掀开挡路的杉木打到王某红的头,双方发生争吵,该男子推了陈某湖的胸口,陈某湖也推了对方,后该男子离开现场。过了十多分钟,该男子拿1把枪回到工地,工人们都被吓得跑开了,他跟在另一工人后边跑,跑到“钟记砂锅粥”店时,该男子朝他开了1枪,他跑进砂锅粥店躲了起来。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庄桐广。8、证人钟某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6日17时左右,有一男子躲进他的砂锅粥店,刚进门他就听到门外传来一声“砰”响,接着见另一男子拿着1把枪从门口走过去,后来发现店门口的招牌被那名持枪的男子开枪打到,1块照片被打破了。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庄桐广就是持枪经过其店门口的男子。9、证人陈某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6日16时40分左右,在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四联铺前工地,有一男子因掀开挡路的杉木砸到王某红后双方发生争吵,该男子离开十多分钟后手拿1把枪回到现场,他害怕躲开了。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持枪男子庄桐广。10、证人陈某湖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6日17时左右,他在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四联铺前工地施工,一男子因掀开挡路的竹竿打到王某红的头,后双方发生争吵,该男子离开时说“你等下就知”。他感觉该男子要来滋事就报告村治安队,后他离开现场回家。17时20分左右,保安员陈怀周告知他上述男子在工地开枪了,他遂报警。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庄桐广。11、证人庄某雁(庄桐广的父亲)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6日下午“阿腊”与光南村一建筑工地的人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后“阿腊”拿1把枪返回工地并朝天开了1枪,随后被现场人员制止,他上前捡起枪支,但被在场其他人拿走。12、证人陈某鸿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6日17时多,他在村委会看到陈某周手上拿着1把猎枪,陈某周、陈某鸿向其汇报称是从“阿腊”手中夺过来的。过了一会儿,“阿腊”、“阿卵”及另一男子就来到村委会,“阿腊”对陈某周说“你把枪还给我”并准备抢枪,他大喊“把大门关上,不要被他们跑了”,“阿腊”等人见状跑到门外,陈某周、陈某鸿追到村委会门口右边的巷口时,“阿卵”趁人不备从后面抢走陈某周手中的猎枪并逃跑了。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阿腊”庄桐广。13、证人陈某鸿、陈某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明:2014年12月16日17时左右,他们接到陈某湖电话称其在光南村一老厝施工时,有一男子将挡路的杉木掀开砸到女厝主,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他们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过了一会,看到“阿腊”持1把大猎枪追赶一工人并开枪,见没有击中,又对准正在操作勾机的司机扣扳机,但枪没响,“阿腊”又再次扣了1次扳机,他俩见“阿腊”猎枪卡壳便将“阿腊”按倒在地,“阿腊”的父亲庄某雁过来拿起地上的大猎枪要离开,被陈某鸿夺回,“阿腊”趁机逃脱,后他们拿着猎枪回到村址向陈某鹏汇报。过了一会,“阿腊”、“阿卵”及另一男子来到村址准备抢枪,陈某鹏大喊“把大门关上,不要被他们跑了”,“阿腊”等人见状跑到门外,他们追到村委会门口右边的巷口时,“阿卵”趁人不备从后面抢走陈某周手中的猎枪并逃跑了。他们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阿卵”张某贤、“阿腊”庄桐广。14、证人陈某民的证言,其证明三名男子到光南村村委会抢枪的事实经过,与陈某鸿、陈某周的证言基本一致。15、被害人陈某杰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6日17时左右,他在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四联铺前工地施工,一男子因掀开挡路的杉木打到王某红的头,双方发生争吵,陈某湖上前质问该男子为何要打王某红并用手推该男子,见该男子好像要打陈某湖,他就用双手推该男子的胸部,该男子说“你等下就知”后离开现场。过了十多分钟,该男子拿1把枪回到工地,追赶他并开了1枪,他跑开躲起来。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庄桐广就是持枪追赶他并开枪的男子。16、同案人张某贤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他听“阿腊”说其途经光南村一建筑工地时因强行掀开挡路的杉木与施工方发生争执,后“阿腊”拿1把猎枪返回工地并开枪,猎枪被村保安队员拿走。“阿腊”要他和“乌鬼”去讨回猎枪。当晚6时左右,他与“阿腊”、“乌鬼”来到光南村委会门口,“阿腊”先进去,马上又被村保安队员“青夜”拿着猎枪追着跑出来,他见状就叫“乌鬼”开着摩托车慢慢靠近“青夜”身边抢走猎枪。他于2015年7月24日被抓获。17、被告人庄桐广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他开电动车载其老婆杨某芬途经光南村时被在建房屋的1根杉木挡住去路,他下车去搬开杉木时被工地的十多人殴打,被打后他回到家中。约过20分钟,邻居“阿丽”跟他说“阿卵与一男子去光南村大队不知干什么”,他来到村址后看到“阿卵”与一名男子站在村址门口,村保安员“青夜”见到他后便要动手抓他,他便跑边喊“阿卵快跑”,“青夜”拿着大猎枪追出来,他转身看到“阿卵”在村址门口的路上抢“青夜”手中的大猎枪,“阿卵”抢过猎枪后就与同去的那名男子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后“阿卵”找到他并将他送回家。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卵弟”张某贤。1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庄桐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4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19、被告人庄桐广的户籍证明。关于被告人庄桐广辩解其没有回到现场及开枪的问题。在案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张锦贤的供述、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的红色塑料外壳的“大猎”子弹1枚等证据相关印证,足以证明庄桐广有回到现场及开枪,故其辩解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桐广持枪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庄桐广所犯罪名成立。庄桐广曾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桐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卓标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