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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春水不服淇县房产管理局行政注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水,淇县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浚行初字第29号原告杨春水,男,汉族。被告淇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淇县红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司国顺,职务局长。原告杨春水不服被告淇县房产管理局行政注销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请书写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请书写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学军审判员  黄 海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广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