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春水不服淇县房产管理局行政注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水,淇县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浚行初字第29号原告杨春水,男,汉族。被告淇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淇县红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司国顺,职务局长。原告杨春水不服被告淇县房产管理局行政注销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请书写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请书写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学军审判员 黄 海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广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