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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微软在线网络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微软在线网络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519号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邵以丁。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艳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微软在线网络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曦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微软在线网络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表示因本案已和解故不再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晨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