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中民三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中民三初字第00043号原告:张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被告:孔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来院提出对被告孔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陈曙光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