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凉中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内江市星船城商贸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申请执行西昌市巨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星船城商贸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西昌市巨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梁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200号申请人内江市星船城商贸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正哥巷3号10栋。负责人陈铁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留华,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建秋,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昌市巨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经久工业园区(黑土湾)。法定代表人梁永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永忠,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成都市高新区沙子堰东巷。申请人内江市星船城商贸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申请执行(2015)攀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西昌市巨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昌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由西昌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人货款6805306.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对(2015)攀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对(2015)攀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