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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盘根、陈运成等与谭明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盘根,陈运成,张长印,谭明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张盘根,村民。原告陈运成,村民。原告张长印,村民。张长印委托代理人张盘根、陈运成,基本情况同上。被告谭明辉。原告张盘根、陈运成、张长印诉被告谭明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长印的委托代理人及原告张盘根、原告陈运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明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被告谭明辉是西华县新地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的承包施工方。经人介绍,由三原告合做谭明辉承包的钢筋工程。三原告与被告商议后,开始进行施工。从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16日顺利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工程完成后,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给三原告出具了工程款欠条一张,欠条上的欠款人为谭瑞,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被告承诺等手中有资金时支付原告。三原告曾多次催要未果。特依法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谭明辉支付拖欠三原告的劳务工资488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谭明辉缺席未答辩。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是欠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谭明辉欠其劳务工资4888元。被告谭明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谭明辉缺席未对三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原告提交的欠条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为有效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谭明辉在西华县新地世纪城承包林晓东的二次结构工程,谭明辉的儿子谭瑞在工地帮谭明辉管账。三原告从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16日合做谭明辉承包的钢筋工程。工程完成后,谭瑞于2013年9月16日为原告张长印出具了欠款为4888元的欠条一份。因谭明辉至今未偿还该欠款,为此,三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谭明辉欠三原告劳务工资款4888元,由谭明辉的儿子谭瑞为三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谭明辉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盘根、陈运成、张长印劳务工资款488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谭明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