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冯振海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振海,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西行初字第00086号原告冯振海,农民。委托代理人解文宽,石家庄市长安东风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芬,局长。委托代理人石刚,该局法制处干警。委托代理人孙永军,该局法制处干警。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法定代表人邢国辉,市长。委托代理人逯守鹤,石家��市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康炳林,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冯振海不服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130102-16109687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振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解文宽,被告市交管局委托代理人石刚、孙永军,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逯守鹤、康炳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交管局2015年6月19日对原告冯振海作出130102-16109687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冯振海2015年4月14日8时53分,在建设大街与光华路实施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原告冯振海予以100元罚款,记0分。原告冯振海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2015年7月23日作出石政行复(2015)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交管局作出的130102-16109687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原告冯振海诉称,被告行政管理不配套、不到位、不及时,故对原告的同一地点同一行为发现后未能及时告知纠正,导致连续累犯同一问题,责任在疏于管理所致,原告不知情,不是明知故犯。事发后半月之久才发短信,2015年4月29日发5条短信,30日发1条短信通知原告违法,且在该路段这样行驶时不可避免的非正常通行。其次被告���原告的处罚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不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是规定了机动车等应各行其道,但不能据此条,认为凡不在规定的行车道行驶,不论何种情形均应受到处罚。按照该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需要处罚的区分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原告认为即使有一般违法行为应对初犯处以警告,警告后再犯的才可以处以20-200元的罚款。但被告对原告以上处罚随意性很大,不加区别的一律处罚100元是严重违反立法本意,教育为主。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130102-16109687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130102-16109687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石政行复(2015)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市交管局辩称,2015年6月19日11时30分许,原告冯振海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前来我局长安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办公室,要求处理冀A×××××号小客车的违法记录。经查询,该车多次违法记录。其中一次2015年4月14日8时53分许在建设大街与光华路实施“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法行为的拍摄记录。当时民警赵敬学让其查看了执法民警采集的现场图片,告知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当场为其制作了130102-16109687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给冯振海本人签收。2015年6月23日,冯振海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7月23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以上违法行为有2015年4月14日拍摄的冀A×××��×号小客车照片4张可以证实。冯振海至今未缴纳该罚款。综上,我局认定冯振海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冯振海的诉讼请求。被告市政府辩称,原告不服市交管局作出的130102-16109687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6月25日,被告市政府向市交管局发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2015年7月23日,被告市政府作出石政行复(2015)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分别于2015年7月27日、29日向冯振海、市交管局送达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综上,被告作出的石政行复(2015)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市交管局作出的130102-16109687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罚决定》及石政行复(2015)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市交管局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1、130102-16109687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存档联;2、2015年4月14日冀A×××××号小客车交通违法事实的照片4张;3、《执法经过》及执法身份证明材料。被告市政府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复议程序合法的证据、依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石政行复(2015)211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市交管局《行政复议答复书》;4、石政行复(2015)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石政行复(2015)211号送达回证两份;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8时53分许,原告冯振海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建设大街与光华路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被告市交管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告市交管局于2015年6月19日对原告冯振海作出130102-16109687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原告冯振海处以100元罚款,记0分的处罚,并于当日向原告冯振海送达该处罚决定。原告冯振海不服,于2015年6月23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7月23日被告市政府作出石政行复(2015)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交管局作出的130102-16109687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7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原告冯振海未缴纳该罚款。庭审中原告冯振海自认于2015年4月29日收到被告市交管局违法告知信息5条,2015年4月30日收到违法告知信息1条。庭��后,原告冯振海又于2015年9月25日提交补充意见,称其真正收到被告市交管局通知违法信息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上午9时20分左右,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邮寄等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本案中,被告市交管局提交的照片显示,2015年4月14日8时53分许,冀A×××××号小型客车在建设大街与光华路由东向西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诉称及庭审中自认于2015年4月29日、30日已收到被告市交管局违法告知信息,证实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原告违法行为已告知原告。虽然其庭后提交补充意见,称其真正收到被告市交管局通知的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上午9时20分左右,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补充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自述于2015年4月29日、30日收到被告市交管局的通知短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市交管局对原告冯振海作出的130102-16109687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130102-1610968783号《公���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振海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冯振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宏丽人民陪审员 马双喜人民陪审员 蒋兴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倩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