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志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胜,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志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志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