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海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216号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郑清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有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海霞,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若,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