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抗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诉人黄学勇与被申诉人蚌埠市日报社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学勇,蚌埠日报社,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抗字第00041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学勇,男,1960年7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蚌埠日报社,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成文,该社社长。申诉人黄学勇因与被申诉人蚌埠市日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蚌民一终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监(2015)3400000001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高仁宝代理审判员 何 军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