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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潘斌与潘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潘斌,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0日,四川省达州市人,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潘传国,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5日,四川省达州市人,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斌诉被告潘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潘传国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斌撤回对被告潘传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由原告潘斌承担。审判员  唐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