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87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建昌营镇郑庄村兴矿轮胎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