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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87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建昌营镇郑庄村兴矿轮胎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