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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翁法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乌日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荣,额尔敦毕力格,乌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荣,女,5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男,35岁,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乌日娜,女,1976年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1)翁民字第148-1号民事裁定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乌日娜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xx)。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乌日娜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