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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良与钟伟、纪先明、纪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良,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伟,男,汉族,1980年7月13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审被告纪先明,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审被告纪芙蓉,女,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上诉人张良因与被上诉人钟伟、原审被告纪先明、纪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良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莉审 判 员  薛久强代理审判员  冯 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治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