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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王××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110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于伟昕,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委托代理人王文江,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兴哲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