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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濮晓云与高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晓云,高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577号原告濮晓云,女,汉族。被告高翔,男,汉族。原告濮晓云与被告高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28日,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晓云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