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鼓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彦伶与刘祖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伶,刘祖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鼓初字第239号原告刘彦伶,女,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王英平,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祖孝,男,193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张凤云,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伶诉刘祖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伶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彦伶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