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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鼓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彦伶与刘祖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伶,刘祖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鼓初字第239号原告刘彦伶,女,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王英平,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祖孝,男,193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张凤云,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伶诉刘祖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伶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彦伶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