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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杨某某,女,199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唐县大洋乡XX村,身份证号13062719911229262X。被告辛某,男,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唐县北罗镇赵北罗村,身份证号13062719880415383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月来审 判 员  张文良人民陪审员  孙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翼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