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明进、王晓维与何建兴、黄淑福、漆皓男、杨海弘、刘桂莲、黄国庆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进,王晓维,何建兴,黄淑福,漆皓,杨海弘,刘桂莲,黄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进,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晓维,女,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建兴,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淑福,男,汉族,1995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漆皓男,男,汉族,1995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海弘,男,汉族,1996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桂莲,女,汉族,1946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国庆,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明进、王晓维与被执行人何建兴、黄淑福、漆皓男、杨海弘、刘桂莲、黄国庆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明进、王晓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何建兴、黄淑福、漆皓男、杨海弘、刘桂莲、黄国庆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笔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