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华、赵某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62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华,男,1979年7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华蓥市。2014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秦明禄、郭志明,均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英,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宣汉县。2014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赵某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桂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华及其辩护人郭志明、被告人赵某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于2014年2月起租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某房出租屋。二被告人在居住期间多次在该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容留王某、张某和外号为“贵州”的男子(均另案处理)在该出租屋内吸毒。被告人王某华还以打扑克牌抽水的方式贩卖毒品给王某、“贵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容留并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给张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容留并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给王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2014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华在该出租屋内与王某、“贵州”打扑克牌抽水,所得“水钱”作为毒资,后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容留王某、“贵州”在房间内吸食毒品。2014年1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容留并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给张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2014年12月20日12时许,民警在该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及张某、王某,并在房间电脑桌上查获7包净重87.9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在梳妆台上查获1包净重10.1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在茶几、床头柜等处查获吸毒工具一批。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华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98.18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英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8.18克,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英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赵某英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华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及查获的毒品数量无异议;对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水钱”只有5元,且不是毒资,当天因为其买了扑克牌、水及香烟等,故王某在打牌时提出有“牛牛”的人就抽5元出来给其当作补贴,但其马上制止了,其被抓时那5元“水钱”还在椅子上,其没有收取王某、“贵州”的钱,没有贩卖毒品。被告人王某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华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理由为:证实被告人王某华在打牌时抽“水钱”作为毒资的证据只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即使案发当晚确有抽水的情况存在,抽“水钱”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有偿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而非贩卖毒品的行为,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华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英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无异议;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查获的毒品是王某华的,不是其所有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自2014年2月起开始租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2号聚边大楼47号C302房出租屋。二被告人在居住期间多次在该出租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容留王某、张某和外号为“贵州”的男子(均另案处理)在该出租屋内吸毒。具体如下: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提供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给张某并容留张某在上述出租屋内吸食毒品;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提供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给王某并容留王某在上述出租屋内吸食毒品;2014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华在上述出租屋内与王某、“贵州”打扑克牌抽水,后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提供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并容留王某、“贵州”在房间内吸食毒品;2014年1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提供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给张某并容留张某在上述出租屋内吸食毒品。2014年12月20日12时许,民警在上述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及张某、王某,并在房间内的转角地柜台面上的一个黑色盒子内查获共净重10.19克的甲基苯丙胺1包,在转角地柜台面的电脑显示屏旁的化妆袋内查获共净重87.99克的甲基苯丙胺2包和5小包,在房间内的茶几等处查获吸毒工具玻璃瓶2个、矿泉水瓶1个、吸管1批、锡纸1卷。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20日10时许,“阿华”打电话叫我送一桶华山泉到禅城区张槎三路某出租屋。我背着水到了“阿华”家门口后就打电话给他,“阿华”过来开门,我进去后看到“阿华”的老婆在房间里面用玻璃瓶和锡纸在吸食毒品。我把水放到饮水机上面,“阿华”给了我12元,我收到钱后问“阿华”有没有“货”吸,并把50元放到电脑桌上。“阿华”一看就打开电脑桌的抽屉,用胶管从抽屉里面的袋子里铲了一点点的冰毒,我就从房间里的茶具上撕了一点锡纸,“阿华”把铲出来的冰毒放到我撕的锡纸上后就去上网了,我就开始在房间的茶具上吸毒。过了十多分钟,我吸食完冰毒后有人敲门,“阿华”把门打开了,有警察进来将我们抓获了。我大概去过两次“阿华”居住的出租屋。第一次大概在2014年10月20日16时许,“阿华”叫我送水过去,我来到后看到“阿华”跟一名男子坐在房间的茶具旁边,茶具上放着很多吸毒的工具,“阿华”在用玻璃瓶、锡纸吸毒。我把50元放在电脑桌上,“阿华”从抽屉里面的袋子里铲了一点点的冰毒出来,我就在房间里开始吸食毒品。证人张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华就是“阿华”、赵某英就是“阿华”的老婆,并对其吸食毒品的位置进行了辨认、确认。2、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20日零时许,我到禅城区张槎三路某出租屋王某华居住的地方玩,进去后看到有四个人在里面,后来我们觉得无聊就说玩扑克牌“牛牛”。然后我们几个和王某华就在一起玩扑克牌“牛牛”,王某华的老婆就坐在电脑桌前面上网,玩了大约半个小时后,王某华拿出毒品给我们几个人吸食,吸食完后我们又继续玩“牛牛”,要是谁的牌是“牛牛”的话就得拿5块钱出来当作是我们吸食冰毒的钱,钱都是王某华抽的。一直玩到早上7时许,我下去买早餐回到王某华的出租屋吃完后就躺在房间里睡觉。中午12时许,有警察将我叫醒,并将我带回派出所。我还在2014年12月13日21时许在王某华家里吸食过冰毒,当时王某华的老婆在房间里上网,我和王某华一起在房间里用矿泉水瓶和锡纸吸毒。证人王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华就是其所称的王某华、被告人赵某英就是王某华的老婆,并对其与王某华等人打牌吸毒的地方进行了辨认、确认。3、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将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某房租给了赵某英,她是从2014年2月27日开始承租的,跟我签了一年的合同。当时赵某英先自己看了房子,过了几天又和她老公一起来看房子,她老公看过后觉得可以就签合同了。房租是约定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到我的账户。证人何某辨认出被告人赵某英就是向其承租302房的女子赵某英,被告人王某华就是赵某英的老公。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民警于2014年12月20日对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某出租屋进行现场勘查;该房为三房一厅一厨结构,房间1内西侧摆放有一张床和一个床头柜,床头柜表面有一塑料瓶,瓶口处插有吸管;房间2内依次摆放有一张床、转角地柜、茶几和沙发等物品,在床旁边转角地柜台面一个黑色盒子(表面印有“维也纳精品连锁酒店”字样)内发现塑料袋装晶体物,在转角地柜台面电脑显示屏旁化妆袋内发现一批塑料袋装晶体物和一把电子秤,茶几台面摆放有吸管和铝箔纸,茶几旁床头柜台面摆放有吸管和铝箔;房间3内摆放有一张床和一个衣柜。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民警依法对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某出租屋进行搜查,在卧室内的电脑台上查获白色晶体2大包和5小包、在电脑台右边的梳妆台上的黑色小盒子内查获白色晶体1大包,并在该卧室的茶几上查获吸毒工具玻璃瓶2个、矿泉水瓶1个、吸管1批、锡纸1卷。上述物品均已依法予以扣押。张某、王某对上述查获的吸毒工具进行了辨认、确认,被告人王某华对上述查获的毒品和吸毒工具进行了辨认、确认。6、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王某华、赵某英、张某、王某的手机号码之间的通话情况。7、租赁契约。证实赵某英与何某于2014年2月24日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某房,租期为一年。8、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某出租屋电脑桌上搜获的白色晶体2大包、5小包共净重87.99克,从该房梳妆台上搜获的白色晶体1大包净重10.1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张某、王某和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于2014年12月20日的尿检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10、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0日12时许,民警根据线报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某房抓获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及张某、王某,并在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及吸毒工具一批。1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的身份情况。12、被告人王某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20日12时许,我和我老婆赵某英、王某及“飞机”在我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某房的出租屋内,王某在房间里睡觉,我和赵某英在房间里玩游戏,“飞机”在我旁边吸毒。后有人敲门,我出去开门,警察进来搜查我的出租屋,在一间房内的电脑桌上鼠标旁边搜出冰毒2大包和5小包,在房间内的梳妆台上面的黑盒子里搜出1大包冰毒,后又在房间内搜出吸毒工具玻璃瓶2个、矿泉水瓶1个、锡纸1卷、吸管1批。上述出租屋是以赵某英的名义租的,我和赵某英都交过租金,共三个房间,一间是王某睡的,另一间是我和赵某英及女儿睡的,还有一间是电脑房,没有人住,平时我们用来吸毒及存放吸毒工具、毒品。2014年12月19日22时许,王某和我及“贵州”在我家打牌,期间我们三个人一起吸食了毒品,打完牌后“贵州”就走了,王某就在我家住下了。“飞机”在我家共吸过4次毒品,因为他帮我送了4桶水,每次送水时都有在我家吸毒,最近二次分别是在2014年10月20日16时许和12月20日10时许。王某是赵某英的干哥,在我家吸毒很多次,最近两次我记得比较清楚,最后一次就是在2014年12月19日晚打牌时。我们在有电脑的房间的桌上吸毒,赵某英在旁边玩电脑。他们吸食的毒品和吸毒工具都是我提供的,但我没有向他们收取费用,只是我们打牌的时候“牛牛”抽5元水钱作为毒资。查获的毒品是我向外号叫“冰仔”的男子购买的,吸毒工具是我在超市买了瓶子、吸管和锡纸后自己在家做的。我一共向“冰仔”买过三次毒品,每次50克,一共用了1800元。赵某英也吸食毒品,她知道我在出租屋内存放了毒品,她平时吸食的毒品也是从出租屋拿的;电脑房的电脑是我和赵某英共同用的,梳妆台没人用,平时我和赵某英存放东西。被告人王某华辨认出张某就是“飞机”,并对王某、吸食毒品和摆放吸毒工具的位置进行了辨认、确认。13、被告人赵某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某房是我租的,房租我和老公王某华都交过。该出租屋有三间房,我自己住一间,王某华住放电脑那间,2014年12月19日王某住在平时空着的那间。我没有进过王某华的房间,因为王某华不给我进去,所以他房间有什么东西我也不知道。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华于2014年12月20日凌晨与王某、“贵州”打牌时抽水以“水钱”作为毒资,提供毒品给王某、“贵州”吸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经查,虽然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均提到打牌时若出现“牛牛”则抽出5元给王某华作为吸食冰毒的钱,但对于抽了多少“水钱”,涉及的毒品数量是多少,现有证据均无法予以确定,且案发当天侦查人员也没有从现场及被告人身上查获现金,鉴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毒品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均不明确,结合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某华系与王某等人一起在其出租屋打牌及吸食毒品的情况,本院认为,不宜认定被告人王某华的该行为属于贩卖毒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华犯贩卖毒品罪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华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华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某英辩称查获的毒品是王某华的,不是其所有的,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查获的毒品系放置在被告人赵某英与被告人王某华共同租住的出租屋内,且被告人赵某英有吸食甲基苯丙胺的行为,被告人王某华亦供称被告人赵某英知道其在出租屋内存放了毒品,赵某英平时吸食的毒品就是从出租屋里拿的。故被告人赵某英对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存放有毒品的事实是明知的且其对该毒品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应与被告人王某华共同对查获的毒品承担责任,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被告人赵某英的上述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8.18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赵某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王某华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华、赵某英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华能如实交代容留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英在庭审时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当庭表示认罪,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赵某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对扣押的甲基苯丙胺98.18克以及吸毒工具玻璃瓶2个、矿泉水瓶1个、吸管1批、锡纸1卷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碧芳人民陪审员  欧新翠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泳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