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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郝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男,1966年6月25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犯赌博罪,2015年3月23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3月15日,被告人郝某在梨树县林海镇揣家洼村一社家中设立赌局,组织参赌人员赵某某、王某、郑某、赵某甲、王某某、王某甲、于某某、赵某乙、曹某某、刘某某、史某某、潘某某、刘某甲、于某甲、代某某、崔某某、代某甲、衣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刘某乙等二十余人,利用牌九作为赌具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余元。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郝某供述,证人赵某乙、曹某某等人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赌博罪的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3月15日,被告人郝某在梨树县林海镇揣家洼村一社家中设立赌局,组织参赌人员赵某某、王某、郑某、赵某甲、王某某、王某甲、于某某、赵某乙、曹某某、刘某某、史某某、潘某某、刘某甲、于某甲、代某某、崔某某、代某甲、衣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刘某乙等二十余人,利用牌九作为赌具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余元。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郝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郝某于2015年3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公安机关现场笔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证明2015月3月15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梨树县林海镇揣家洼村一社郝某家有人赌博,公安人员赶到赌博现场发现郑某、赵某甲等人正在利用牌九作为赌具进行赌博,后公安人员将涉嫌赌博人员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的赌资分别予以收缴,并给予行政罚款。3、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证明公安机关收缴了被告人郝某非法所得5000元。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8日至3月15日,郝某在其家中组织以“牌九”为赌具的赌局聚众赌博共四次。我帮助郝某从中抽红渔利共计5000余元。5、证人赵某乙、史某某等多人证言,证实2015年3月15日,我们在郝某组织的以“牌九”为赌具的赌局上参与赌博,后来警察进屋将我们抓获了。郝某从中以20元钱抽1元钱的方式抽红渔利。赌博的地点是在郝某的家中。6、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8日至3月15日,我丈夫郝某在梨树县林海镇揣家洼村一社家中先后4次设立赌局,组织参赌人员赵某乙、依德双等人,利用牌九作为赌具聚众赌博,郝某从中抽头渔利。7、被告人郝某供述,2015年2月18日至3月15日,我在梨树县林海镇揣家洼村一社家中先后4次设立赌局,组织参赌人员郑某、赵某甲等二十余人,利用我提供的牌九作为赌具聚众赌博,我抽头渔利5000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营利为目,组织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抽头渔利5000余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郝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视本案被告人郝某的违法所得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收缴等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第六十七条(投案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郝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王 吉人民陪审员  张秀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栾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