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恢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4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原城关镇)桥北巷23号。身份证号:61212719460317005X。被执行��李某某,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同堤村152号。身份证号:612127196612014816。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43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履行4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王新财表示放弃,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江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