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与吕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吕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73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235号。负责人侯国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忱,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与被告吕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娟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靖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