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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谭吉亮与郭维军、魏玲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吉亮,郭维军,魏玲玲,郭进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364号原告谭吉亮,农村居民。被告郭维军。被告魏玲玲。系被告郭维军之妻。被告郭进洪,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吉亮与被告郭维军、魏玲玲、郭进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吉亮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维军、魏玲玲、郭进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吉亮撤回对被告郭维军、魏玲玲、郭进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保全费140元,共计195元,由原告谭吉亮负担。审 判 长  雷敬日审 判 员  许新生人民陪审员  赵翠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进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