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夏邑县雪枫粉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696-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军,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夏邑县雪枫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表人孟凡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学军与被执行人夏邑县雪枫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013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夏邑县雪枫粉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夏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邑县雪枫粉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夏邑支行的存款16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