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修亮,胡明涛,徐帅帅,宋红鑫,李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570-1号申请人王修亮。被执行人胡明涛。被执行人徐帅帅。被执行人宋红鑫。被执行人李振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刑二终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刑二终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杨化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龙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