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蓝美红与季小杰、王优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美红,季小杰,王优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917号原告:蓝美红。被告:季小杰。被告:王优霖。本院在审理蓝美红与季小杰、王优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蓝美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蓝美红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美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蓝美红负担。审判员 梅婉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玉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