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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付克英,秦德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付克英,秦德奎,江在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31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65-2。负责人陈开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天伟(特别授权),男,汉族,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敏明,男,汉族,该行员工。被告付克英,女,汉族。被告秦德奎,男,汉族。被告江在会,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诉被告付克英、秦德奎、江在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克英、秦德奎、江在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承担。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堂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