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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592号原告辛某某,女,出生于1975年6月18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9月10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友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