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沈建荣、徐为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建荣,徐为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86��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少坤,该公司员工。被告:沈建荣,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徐为松,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沈建荣、徐为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建荣、徐为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审判员 管怀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