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执恢字第0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柏一刚与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一刚,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恢字第00022-5号申请执行人柏一刚。委托代理人杨忠保,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凡文,经理。柏一刚与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的南劳仲裁字(2012)第08号仲裁裁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柏一刚各项工伤待遇计138974.24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6万元。被执行人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公司现已停产,该煤矿目前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斌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