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332号原告李××,无职业。被告潘××,无职业。原告李××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令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被告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被告婚后不思进取,无所事事,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原告有暴力行为,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潘××辩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口角,被告亦动手打过原告,认为自己有错,保证今后不再动手打人。但认为夫妻之间感情挺好的,希望双方能在一起生活,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次机会,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再婚,双方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很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被告有动手殴打原告的行为。2015年7月2日,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去其妹妹家居住,至今未回。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结婚多年,应相互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原告所述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认为以不准离婚为宜。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但被告动手打人的行为是错误的,现提出批评。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改正自己的缺点,给原告更多的关心和体贴,让原告体会到家庭的温暖,与原告共同维系家庭和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正勇速录员 郭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