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建锋与顾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693号原告何建锋。委托代理人柳建平。被告顾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锋与被告顾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锋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2元,由原告何建锋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