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余跃群与李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960号原告余跃群,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启松,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跃群与被告李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跃群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跃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余跃群负担。审 判 长  邹富奎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