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亳州市三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国庆、蒙城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67-1号原告:亳州市三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姜占芳,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国庆,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蒙城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三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国庆、蒙城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原告亳州市三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并提供其所有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蒙城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号重型货车。现被告李国庆以其系皖S×××××号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为由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并提供王伟付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李国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蒙城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号重型货车的查封。二、对担保人王伟付提供担保的皖S×××××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27日。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赵洪发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湃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