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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宣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宣某被告刘某甲。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宣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德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某、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宣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刘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为人处事太过刻薄、不懂人情、对女儿及家庭没有负起责任,并且约束和阻止原告与其家人来往,经常吵架,经过多次忍让和劝改还是如此的不可理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威胁原告不得离婚,原告被迫只能离开被告,在此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工作场所滋事威胁并动手打人。2015年5月14日晚,原告下班回住所途中,被告突然出现对原告进行暴力殴打,并威胁原告要是坚持离婚,将杀其全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对,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还有一个孩子。我们结婚九年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0月27日生一女刘某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4月8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后,原告便在外居住至今。2015年8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双方婚姻较长并生有一女,原、被告日常生活中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也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被告理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共同维护家庭和谐。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宣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