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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西某某与朝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西*,女,蒙古族。被执行人朝*,男,蒙古族。西*申请执行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西*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巡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朋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