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西某某与朝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西*,女,蒙古族。被执行人朝*,男,蒙古族。西*申请执行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西*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巡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朋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