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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靖与上海莲香袭欲商贸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靖,上海莲香袭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94号原告李靖,男,1988年4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米占青,上海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莲香袭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抒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峰,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诗沁,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靖诉被告上海莲香袭欲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靖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靖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